政采百科第60期:医疗器械采购,可以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吗?
一位网友向采购学园咨询,某医疗系统采购项目,采购文件要求该医疗系统的某些设备,比如摄像主机、摄像头、冷光源、腹腔镜镜头、气腹机等必须为同一品牌,这种要求合规吗?
关于类似的问题,其实在我们采购学园的微信交流群中有过讨论(如想加群请关注采购学园微信公众号,并在后台留言),主要的观点有两种。一种观点认为,这种要求属于指定品牌,是违规的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这种要求并不属于指定品牌,因为并没有要求这些设备必须为某一确定的品牌,只要是品牌相同就符合要求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这样的规定,无非是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性能稳定,或者是为了后期维护起来方便,这属于正常的采购需求。
无论哪种观点,感觉上似乎都有些道理。采购学园发现,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,在医疗器械、视频摄像设备、信息化设备、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都极为常见。但是,常见就说明一定是合理的吗?
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,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,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、比较完整的制造商,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“大厂”“头部企业”,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,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“同一品牌”的要求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、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化企业,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“同一品牌”的要求,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。
所以说,采购文件如此要求,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“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或者供应商”的规定。
至于采购人的正常需求,比如确保医疗设备的性能稳定,或者为了后期维护质量,应该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,比如对产品的兼容性、性能指标提出具体要求,或者对维护的周期、人员、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要求,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,而不是通过品牌这种不正常、不合理也不专业的渠道来实现。
好,下期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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